著作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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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开源软件著作权侵权认定案

来源:江苏高院 作者:江苏高院 发布时间:2023-06-06

【案件索引】 一审:南京中院(2021)苏01民初3229号 【案情介绍】 未来公司系“未来网上投标文件制作工具软件”著作权人。刘某系其研发部软件工程师,参与了该软件的研发和后期维护,后入职云蜻蜓公司。未来公司在南京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发现云蜻蜓公司发布的“云蜻蜓软件-投标文件制作工具”软件在功能及实现上与未来公司软件高度近似,内部函数完全一致,遂认为两被告侵害其软件著作权,请求判令两被告承担侵权责任。云蜻蜓公司辩称未来公司涉案软件受GPL协议的约束,无权起诉。即使被告无权使用未来公司软件,未来公司的行为也是非法的,其非法利益不应受到保护。法院查明:未来公司软件源代码中存在第三方开源代码,其中多个代码包含GPL声明。但未来公司对涉案软件作了闭源处理。

【裁判内容】 法院认为,GPL协议约定,发布或出版的软件作品(包括程序的全部或一部分,也包括自由程序的全部或部分演绎而成的作品)整体上必须受该许可协议条款的约束,并允许第三方免费使用。如果被许可人违反许可条件,则不得对开源软件进行复制、修改、再授权或发布。任何试图以其他方式复制、修改、再授权或者发布该程序的行为均无效,并且将自动终止基于该授权所享有的权利。 法院查明,未来公司软件主程序部分受GPL协议的传染和约束,其违反GPL协议,若对该行为给予侵权法上的保护,实为保护其不当行为带来的利益,有违诚信原则,且势必虚置GPL协议关于源代码持续开源的规定,对于通过GPL协议让源代码持续开源传播产生不利影响,故对原告主张被告主程序部分构成著作权侵权的主张不予采纳。但未来公司预览程序未调用涉案GPL开源代码,与主程序文件相互独立,其实现独立的查看投标文件的功能。预览程序连同不包含GPL开源代码的DLL文件,脱离主程序后在新目录下能够独立运行。故预览程序未受GPL协议传染和影响。将被诉侵权软件反编译,获得源代码,与原告涉案软件源代码逐行比对,统计出相似行,结合被诉侵权软件中存在与原告相同的GUID、第三方程序选择适用、随机数、原告员工拼音缩写、书写缺陷、被诉侵权软件中存在大量的直接抄袭,以及被告难以合理解释等情况,遂认定预览程序构成实质性相似。根据云蜻蜓公司故意侵权、重复侵权情节,以其侵权获利的3倍适用惩罚性赔偿确定300万元赔偿额,并判令其承担维权开支。未来公司未能证明刘某实施了侵权行为,故驳回对刘某的诉讼请求。判决后双方和解。

【案例价值】 本案系国内首起采纳GPL抗辩的典型案例。开源许可协议已经成为国际软件行业内公认的有效契约,遵守协议文本是信守诚实信用原则的体现,从而推动软件源代码持续开源传播下去,繁荣软件市场,保证公众能够充分享受开源软件成果。法院在技术调查官辅助下,较好查明了计算机软件是否受GPL传染和影响的技术事实,判决对于受GPL传染和影响的主程序,因权利人违反GPL开源许可协议而对行为人GPL抗辩主张采纳,对于未受传染和影响的预览程序则认定行为人侵权,有力维护了GPL开源许可协议这一行业惯例与准则,有效平衡了开源软件权利人与使用人之间的利益,对于规范开源软件使用以及类似案件审理具有指导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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