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职员工带走利用客户信息 关联主体共同承担侵权责任
来源:未知 作者:admin 发布时间:2023-06-06
案情简介
原告某某实业(上海)有限公司是从事进出口金属材料的企业,积累了大量客户信息,保持市场竞争优势。被告吴某某系原告前员工,任职期间原告告知吴某某保密事项并对客户信息采取一定保密措施。被告上海某某实业有限公司经营范围与原告相同,法定代表人暨本案被告黄某某是吴某某的配偶。吴某某离职后,以该公司名义向原告的多个海外客户销售相同产品,金额达1500余万美元。原告提出诉讼请求:三被告立即停止侵害原告商业秘密的侵权行为,连带赔偿原告因其侵权行为遭受的经济损失1361万余元和合理费用56万元。经审理,一审法院判决:三被告立即停止侵害原告享有的商业秘密并共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450万元、合理开支25万元;驳回原告其余诉讼请求。当事人上诉后,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要旨
客户信息符合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这三项法定条件的,构成商业秘密。离职员工违反与原单位之间保守商业秘密义务的要求,使用在原单位任职期间掌握的客户信息,侵害了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与关联主体共同承担侵权责任。 典型意义 商业秘密能够为权利人带来巨大的经济价值,客户信息作为商业秘密中的经营秘密,也越来越得到权利人的重视。我国目前对商业秘密相关法律法规的修订,减轻了权利人的证明责任,增加了侵权人的侵权成本,进一步改善了商业秘密保护的司法环境,较好地解决了长期以来商业秘密侵权案件中权利人的诉讼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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