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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有关商标行政案件审判报告

来源:未知 作者:admin 发布时间:2023-06-06

申请注册商标应合理避让他人在先商标

在再审申请人深圳祥利工艺傢俬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北京泓文博雅传统硬木家具有限公司及二审上诉人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权无效宣告请求行政纠纷案【(2022)最高法行再1号】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当事人基于业务往来明知他人使用的在先商标,未合理避让,仍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申请注册与他人商标构成近似的诉争商标,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诉争商标不应予以注册。

英文商标显著性的认定

在再审申请人诺奥思与被申请人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申请驳回复审行政纠纷案【(2022)最高法行再4号】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判断英文商标是否具有显著性,应当以该标志所指定使用商品或服务的中国相关公众的通常认识为标准,以标志整体构成要素和含义进行判断,考量标志本身与其指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的关联程度,使用中能否发挥区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作用。

行政管理规范对商品和服务类似判断的影响

在再审申请人河北华佗药房医药连锁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华佗国药股份有限公司、一审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权无效宣告请求行政纠纷案【(2021)最高法行再76号】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在认定商品和服务是否类似时,需要结合国家为维持相关市场秩序对该类商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服务的管理规范进行认定,考虑此类规范对商品销售渠道、服务方式及消费群体等产生的影响。因此类规范而形成的长期稳定的市场秩序之情形,应当作为重要的考量因素。

商标注册损害国外自然人姓名权的认定

在再审申请人马诺娄·布拉尼克与被申请人国家知识产权局、方宇舟商标权无效宣告请求行政纠纷案【(2021)最高法行再75号】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国外自然人作为知名设计师,将其姓名作为产品的品牌进行使用推广。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前,其姓名在中国大陆地区的相关公众中具有一定知名度,争议商标完全包含了该自然人姓名,相关公众认为争议商标指代了该自然人,或者认为标记有争议商标的商品系经过该自然人许可或者与该自然人存在特定联系的,争议商标的注册损害了该自然人的姓名权。

商标注册人的在先商标对其在后商标核准注册的影响

在再审申请人广东好太太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国家知识产权局、佛山市凯达能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商标权无效宣告请求行政纠纷案【(2022)最高法行再3号】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商标能否获得注册应当依据商标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判断,商标注册人拥有的在先驰名商标并非是其申请注册的在后商标应予核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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