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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权用尽抗辩在其他国家和地区的法律体系中有何不同?

来源:未知 作者:admin 发布时间:2024-04-01

商标权用尽抗辩是一个复杂的法律问题,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法律体系对此有着不同的规定和实践。以下是一些主要国家和地区在商标权用尽抗辩方面的不同做法:

欧洲联盟 (European Union, EU)

在欧盟,商标权用尽原则主要体现在《商标一号指令》(Directive 2008/95/EC)中,该指令规定了商标权利用尽的区域性原则,即“区域用尽”(Regional Exhaustion)。根据这一原则,一旦商品合法地在欧盟的一个成员国市场上销售,商标权人在其他成员国就不能阻止该商品的进一步流通。然而,这一原则存在例外,例如商品状况在投放市场后遭到改变或损坏时,商标权人可以阻止商品的平行进口。

美国 (United States)

美国的做法与欧盟有所不同。美国法律体系中,商标权用尽原则的适用较为有限。根据美国《兰哈姆法》(Lanham Act)和相关司法实践,商标权用尽通常只在商品首次在美国境内销售时适用,即“一国用尽”(National Exhaustion)。这意味着,如果商品在美国境外销售,美国的商标权人仍然可以控制该商品在美国境内的进一步流通。美国最高法院在K mart v. Cartier案中明确了这一点,并区分了“联营企业”情形和“授权使用”情形,前者允许平行进口,后者则禁止。

英国 (United Kingdom)

英国的商标法律体系受到欧盟法律的影响,但由于英国脱欧,未来可能会有所变化。在脱欧前,英国遵循欧盟的区域用尽原则。然而,英国法院在Davidoff案中的判决显示,如果商标权人未能明确限制商品的返销行为,可能会被认为默示同意平行进口,从而丧失阻止平行进口的权利。

德国 (Germany)

德国法律体系在商标权用尽问题上与欧盟的立场一致,遵循区域用尽原则。德国法院在审理平行进口案件时,会考虑商标权人的意图和商品的状况,以及是否存在对消费者造成混淆的风险。

日本 (Japan)

日本的商标法也采用了区域用尽原则,但日本法院在判断平行进口是否构成商标侵权时,会考虑商品的流通渠道、商标的使用方式以及消费者的识别能力等因素。

中国 (China)

中国的商标法规定,商标权用尽原则适用于商品首次在中国境内销售后的情况。对于跨境电子商务中的商标权保护问题,中国的法律专家和司法实践认为,自然人通过海代方式和海外电商直邮模式进口少量商品的行为,不构成商标侵权。

总结来说,商标权用尽抗辩在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法律体系中存在显著差异。这些差异主要体现在商标权用尽的地理范围(一国用尽、区域用尽、国际用尽)以及相关的例外情况。这些差异反映了各国在保护商标权和促进商品自由流通之间的不同平衡和取舍。随着全球化和电子商务的发展,商标权用尽抗辩的法律问题将继续是国际贸易和知识产权法律领域的重要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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